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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有机肥新标准标准修改制定内容

来源:admin发布时间:2021/5/17 16:16:11浏览:/次

文章摘要:

宋体 宋体 农业农村部于近日批准发布 宋体 宋体 项农业行业标准。有机肥标准是规范有机肥市场,促进有机肥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合理利用有机肥资源,促进有机物料还田是提高耕地质量、缓解环境污染、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举措。新修订的有机肥料农业行业标准增加了产品

 农业农村部于近日批准发布153项农业行业标准。有机肥标准是规范有机肥市场,促进有机肥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合理利用有机肥资源,促进有机物料还田是提高耕地质量、缓解环境污染、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举措。新修订的《有机肥料》农业行业标准增加了产品腐熟度等安全性指标,明确了有机肥料生产原料分类管理目录,细化了包装标识等内容。与修订前相比,修订后的标准更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将对有机肥料行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下面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新修订的NY/T 525-2021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 525-2021

有机肥料Organic fertilizer(报批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发布

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NY525-2012《有机肥料》,与NY525-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取消了强制性条款的规定;b)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1);c)增加了“腐熟度”和“种子发芽指数”的术语和定义(见3.33.4);d)增加了生产原料分类管理目录及评估类原料安全性评价(见附录AB);e)删除了对产品颜色的要求(见4.2);f)修改了总养分的质量分数(见表1);g)增加了机械杂质的质量分数的限定(见表1);h)增加了种子发芽指数的限定(见表1);i)修改了有机质含量的计算方法及质量分数(见表1、附录C);j)修改了总氮、总磷和总钾含量的测定方法(见附录D);k)增加了机械杂质的质量分数和种子发芽指数的测定方法(见附录F和附录G);l)修改了检验规则(见5);m)修改了包装标识要求,增加了原料类型(见6.26.36.4);n)增加了杂草种子活性测定方法(见附录H)。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土肥工作站、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北京市农林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田有国 李季 沈其荣 沈玉君 赵英杰 贾小红 朱恩 袁军 李吉进李兆君 王小琳 王博 张曦 孟远夺 高祥照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NY525-2012NY525-2011NY525-2002

有机肥料

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有机肥料的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畜禽粪便、秸秆等有机废弃物为原料,经发酵腐熟后制成的商品化有机肥料。本文件不适用于绿肥,以及农家肥等自积自造的粪肥和堆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576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真空烘箱法GB/T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18382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T19524.1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GB/T19524.2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HG/T2843化肥产品化学分析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NY/T1978肥料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NY/T2540-2014肥料钾含量的测定NY/T2541-2014肥料磷含量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有机肥料 organic fertilizer主要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过发酵腐熟的含碳有机物料,其功能是改善土壤肥力、提供植物营养、提高作物品质。3.2鲜样freshsample现场采集的有机肥料样品。3.3腐熟度maturity腐熟度即腐熟的程度,指堆肥中有机物经过矿化、腐殖化过程后达到稳定化的程度。3.4种子发芽指数germinationindex以黄瓜或萝卜种子为试验材料,有机肥料浸提液的种子发芽率和种子平均根长的乘积与水的种子发芽率和种子平均根长的乘积的比值,用于评价有机肥料的腐熟度。[来源:NY/T3442-20193.6,有修改]

4 要求4.1原料有机肥料生产原料应遵循“安全、卫生、稳定、有效”的基本原则,原料按目录分类管理,分为适用类、评估类和禁用类。优先选用附录A中的适用类原料;禁止选用粉煤灰、钢渣、污泥、生活垃圾(经分类陈化后的厨余废弃物除外)、含有外来入侵物种物料和法律法规禁止的物料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禁用类原料;其余为评估类原料。如选择附录B中的评估类原料,须进行安全评估并通过安全性评价后才能用于有机肥料生产。4.2产品4.2.1外观。外观均匀,粉状或颗粒状,无恶臭。目视、鼻嗅测定。4.2.2技术指标。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4.2.3限量指标。有机肥料中限量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5检验规则5.1检验类别产品检验包括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应由生产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企业应保证所有出厂的有机肥料均符合第4章的要求。型式检验项目在下列情况时应检验:a)正式生产时,原料、工艺发生变化;b)正式生产时,定期或积累到一定量后,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c)停产再复产时;d)国家质量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e)出现重大争议或双方认为有必要进行检测的时候。

5.2检验项目5.2.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表1中所有技术指标和表2中所有限量指标。5.2.2出厂检验指标包括有机质的质量分数、总养分、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酸碱度、种子发芽指数、机械杂质的质量分数和氯离子含量。5.3组批有机肥料按批检验,以1天或2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500t5.4采样5.4.1采样方法5.4.1.1袋装产品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有机肥料产品总袋数与最少采样袋数见表3。将抽出的样品袋平放,每袋从最长对角线插入取样器,从包装物的表面、中间和底部三个水平取样,每袋取出不少于200g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样品总量不少于4000g。或拆包用取样铲或勺取样。总袋数超过512袋时,最少采样袋数按公式(1)计算:最少采样袋数

1)公式中:N——每批取样总袋数。

5.4.1.2散装产品从堆状等散装样品中采样时,从同一批次的样品堆中用勺、铲或取样器采集适量的样品混合均匀,随机选取的采集点不少于7个,从样品堆的表面及内部抽取的样品总量不少于4000g。从产品流水线上取样时,根据物料流动的速度,每10袋或间隔2min,用取样器取出所需的样品,抽取的样品总量不少于4000g。用于杂草种子活性测定时应另取一份不少于6000g的样品,装入干净的采样袋中备用。

5.4.2样品缩分将选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约2000g,分装于3个干净的聚乙烯或玻璃材质的广口瓶中,每份样品重量不少于600g,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原料、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其中,一瓶用于鲜样水分和种子发芽指数的测定,一瓶风干用于产品成分分析,一瓶保存至少6个月,以备查用。

5.5试样制备将5.4.2中一瓶风干后的样品,经多次缩分后取出约100g样品,迅速研磨至全部通过Φ1mm尼龙筛,混匀,收集于干净的样品瓶或自封袋中,作成分分析用。余下的样品供机械杂质的测定用。

5.6结果判定5.6.1本文件中质量指标合格判断,采用GB/T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的规定。5.6.2生产企业应按本文件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和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每批检验合格出厂的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原料名称、产品净含量、有机质含量、总养分含量、pH值及本文件编号。5.6.3产品出厂检验时,如果检验结果中有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应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装袋中选取有机肥料样品进行复检;重新检验结果中有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则整批肥料判为不合格。5.6.4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6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6.1有机肥料用覆膜编织袋或塑料编织袋衬聚乙烯内袋包装。每袋净含量50kg40kg25kg10kg,平均每袋净含量不得低于50.0kg40.0kg25.0kg10.0kg。产品包装规格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按双方合同规定执行。

6.2有机肥料包装袋上应注明:产品通用名称、商标、包装规格、净含量、主要原料名称(质量分数≥5%,以鲜基计)、有机质含量、总养分含量及单一养分含量、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批号或生产日期、肥料登记证号、执行标准号等,建议标注二维码。其余按GB18382执行。6.3氯离子含量的标明值。当产品中氯离子含量≥2.0%时进行标注。6.4杂草种子活性的标明值。应注明产品中杂草种子活性的标明值。6.5产品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物或添加成分。6.6若加入或标示含有其他添加物,生产者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添加物安全有效。应标明添加物的名称和含量,不得将添加物的含量与养分相加。6.7有机肥料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处,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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